韶关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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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我市公共秩序,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乐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制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一)环绕乐昌城区,乐城东南面以公主下路(法院端)为起点往南经省道S248线至高铁路口红绿灯,沿乐园大道(进高铁站道路)至京广铁路交通涵,经京广铁路至广府岭立交桥为界;乐城东北面以广府岭立交桥为起点沿环城路(S248线)往北至国防教育基地路口的道路沿线为界;乐城北面以国防教育基地门前道路为界;西北面以麒麟山路与国防教育基地门前道路交界处为起点,沿麒麟山路经乐昌市第三中学、广播电视大学、龙山林场住宅区、粤林车队,京广铁路北乡河桥至京广铁路武江河桥北端(河南端)为界;南面经清华园、乐昌市一中、新时代学校、麻纺厂、百信花苑、南塔小区、棉纺厂厂区、碧桂园小区、公安局至乐梅大桥(法院端)所围成的区域。

  (二)西联村委会所辖的江湾村、上下村居民集中居住点,轨枕厂、贮木场、原电力设备厂、乐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厂区范围所围成的区域。

  (三)外缘区域的军事管理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油库、加油站、煤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周边50米内;设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在非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向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烟花爆竹销售点、仓库、工厂及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梯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举办特殊的庆典活动需在禁放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按相关规定报乐昌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乐昌市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五、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小区物业为禁放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放责任人,禁放责任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禁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六、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在禁放区域内经营、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放责任单位如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行为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七、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乐府规〔2018〕4号《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同时废止。

  

乐昌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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