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债权人索赔16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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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36辆进口轿车查封,海关却在未解封的情况下,让他人把车子转移走。时隔十六年,柳忠山仍然为了这批车辆奔走。

柳忠山是辽宁省大连市的一个企业负责人,2003年将自己自有资金合计近千万元借给另一商人李长斌。后来李长斌因为涉嫌被判刑,柳忠山知悉后采取司法手段,在向法院起诉追还借款的同时申请诉讼保全。

获准后,大连中院将李长斌名下的汽车贸易公司存放在大连保税区海关(经机构改革后撤销,职能转至大连海关派驻机构)的一批高档进口轿车予以查封,以确保胜诉后的执行。

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被法院查封的36台车辆未经法院解封,居然被大连保税区海关放走,案外人提走了全部车辆,导致柳忠山赢了官司,却无财产可执行。

此后,大连市中院曾多次致函大连保税区海关要求追回查封车辆,一直未果。2007年11月9日,大连中院作出裁定,大连保税区海关在36台被提走轿车范围内,向柳忠山等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大连市一政法系统干部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介绍,大连中院曾多次找到大连海关沟通协调,大连海关相关人员认为“法院查封错了”。澎湃新闻查询到,事发后,大连海关曾起诉提走车子的案外公司,但经过数年的案件审理,官司打到最高法,最终大连海关败诉,诉求被驳回。

然而,即使法院认定了大连保税区海关承担相应赔偿,至今过去16年,柳忠山仍未获得相应的赔偿。2020年9月9日,柳忠山委托他人再次致电大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案件确实还在大连中院至今未执行,“也没有承办人了,在档案室里放着”。

16年过去了,赢了官司、保全了财产的柳忠山仍拿不到应得的债款。 本文图片均由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摄36台查封车辆被放走据柳忠山介绍,李长斌曾任大连保税区长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长信公司”)董事长,2003年两人经亲戚介绍后认识。2003年9月至12月,柳忠山分多次出借给李长斌做汽车贸易,合计970万元。

谁知道,钱借出不久,李长斌就涉嫌被判刑。

随后,柳忠山向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和大连市中级法院起诉李长斌及长信公司,要求偿还全部借款。

大连市两级法院均支持柳忠山的诉求,两起诉讼一审判决后,李长斌及长信公司,均没有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即生效。两份判决书判决长信公司与李长斌合计偿还柳忠山970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大连中院作出的(2004)大民合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中还注明: 本院查封了长信公司在大连保税区海关存放的36台凌志ES300进口轿车,作为执行判决的诉讼保全。

案件胜诉,债务人相关财产也被法院查封保全,柳忠山心想:这下自己的债务有保障了,妥了。

令他没想到的是,这批被法院于2004年9月8日查封的车辆,居然在未解封的情况下,由案外人江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苏美达公司”)从查封当天开始,到2004年12月2日,陆续从大连保税区海关提走。

探听到消息的柳忠山慌了,赶紧找到大连中院相关办案法官反馈情况。

“不可能,法院查封的东西,海关怎么可能随便放走?”柳忠山说,大连中院的办案法官一开始并不敢相信,之后一了解:“还真的放了!”

大连中院裁定,大连保税区海关放走查封的36台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大连中院裁定由海关承担赔偿责任澎湃新闻从一名接近该案的大连政法系统干部处了解到,大连中院相关办案法官和院领导曾专门针对此事前往大连海关了解情况。

该干部介绍,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查封的有问题,查封错了。

该干部认为这种说法明显错误。首先,放走车辆前,大连海关没有和大连中院做过任何沟通;其次,查封前,大连海关没有提出异议,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不让查封;最后,即使是法院查封错了,法院系统也有相应的纠错程序。

“你怎么判断法院查错了?即使查错了,也是法院承担责任,放行也是法院的权力,你海关放什么行?”该干部说,大连中院方面就作出要求,大连海关必须把车子追回来,“没有追回来,法院就要追究你们责任。”

大连中院作出的裁定书显示,至2005年11月25日,大连市中院先后三次致函大连海关及大连保税区海关,要求将查封的上述车辆予以追回,但是,始终未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7年11月9日,大连市中院作出(2004)大民合预执字第35-1、334-1、2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要求大连保税区海关在36台凌志ES300进口轿车范围内,向柳忠山等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长期从事民事执行法方面研究,他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果大连海关当时对于法院的查封有异议,应该及时告知法院,或者由第三人提出案外异议。法院查封车辆后,海关对于车辆的权属问题是没有判断权的。

谭秋桂表示,如果是法院查封错了,也有多种纠错程序,比如说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查封;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错误的,上级法院可以监督下级法院的行为等。

谭秋桂说,作为协作执行机关没有完全履责或者有重大过错,就要被追责。比如,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擅自给它解冻,法院就会要求银行限期追回。如果限期未能追回,那涉事银行就要用自己的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行政机关这种特殊主体,应该如何去执行呢?谭秋桂介绍说,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乡政府、县政府、一些行政机关被列入黑名单的案例。按照规定,用于公共服务的那些财产不能执行的,这些财产是会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履职。但非用于行使行政权的财产,是可以执行的,专项资金不能执行,一些预算外的资金是可以执行的。如果拒不执行的,可以将政府机关的相关的法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然而,裁定下发至今已过去将近13年,柳忠山仍没有等到自己的债务款。

大连海关。大连海关曾起诉提车案外人败诉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2008年3月4日,大连海关将提走车辆的案外人苏美达公司告上法院。

大连海关称,苏美达公司当时以货主的身份将上述车辆申报纳税进口并提走。大连保税区海关向苏美达公司交涉时,该公司向大连保税区海关提供书面保证,声明该公司是车辆的真正物权所有人,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大连海关要求苏美达公司向大连海关返还36台凌志ES300进口轿车,或赔偿大连海关36台车损失的人民币9534744元及利息。

苏美达公司则主张,其和长信公司之前签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对案涉36台凌志车享有物权,2004年苏美达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境的凌志ES300轿车,经海关查验,征税后放行。针对上述行为,大连保税区海关与苏美达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公司也未收到任何行政处罚。

苏美达公司认为,大连保税区海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妨碍了执行工作并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应该自行承担未协助法院执行文书的责任。

此外,苏美达公司还表示,自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案涉轿车销售并发货完毕,期间苏美达公司从未收到任何限制处置大连海关所诉车辆的任何通知或文书。

2011年5月31日,大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大连海关的诉讼请求。大连中院认为,长信公司是案涉车辆的买受人和出卖人,苏美达公司只是长信公司进口货物的代理人,对苏美达公司关于其是案涉车辆所有权人的主张不予采信。

大连中院认为,苏美达公司已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案涉车辆在内的66台凌志车的物权系其公司所有,并确保陈述属实,否则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现案涉车辆已经由苏美达公司销售完毕,原物已经无法返还,则应当由苏美达公司在36台凌志车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苏美达公司不服,随后提出上诉。

2013年12月20日,辽宁省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连海关的诉讼请求。

辽宁省高院表示,涉案36台进口凌志轿车的权属的认定,不应作为本案的审理范围。

辽宁省高院认为,现并无证据证明苏美达公司在向海关申请提走该批车辆时,知晓该批车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且苏美达公司提车时是经过大连海关批准放行的。则苏美达公司提走涉案车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针对大连海关而实施的侵权行为,不能认定苏美达公司提走涉案车辆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一审法院要求大连海关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系因大连海关对涉案车辆的放行,而非因苏美达公司提走了涉案车辆。

辽宁省高院还认为,虽然苏美达公司于2005年6月17日向大连海关做出了承诺,但并无证据证明苏美达公司做出该承诺时知晓涉案车辆系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大连海关要求苏美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之后,大连海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驳回大连海关的再审申请。

大连中院。专家:无论海关向第三方是否追偿到位,都应先履行赔偿对于大连海关与提走车辆的第三方企业之间的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认为:“海关向第三方追偿是否成功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由于法院判决你不能找第三人追偿,那你就不履行前面的赔偿义务,那肯定是不行的。”

谭秋桂说,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没有过错,海关既然被认定了赔偿责任,应该先履行赔偿义务,再另行起诉第三方去追偿,要求其返回财产。

对此,柳忠山倍感无奈:“自从判决生效后,我几乎每年都去大连市中院反映或询问执行进展情况,都没有下文。

澎湃新闻注意到,认定大连海关放走查封车辆的裁定书中载明,除了柳忠山,还有另外两名申请执行人桑胜德、单聚春。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一份辽宁省高院执行裁定书显示,由于长期未予执行,当事人桑胜德长年上访。辽宁省高院决定将其案件指定由铁岭中院执行。

奇怪的是,柳忠山和单聚春的案子并没有一同移送。9月9日,大连中院一相关负责人向柳忠山表示,桑胜德这个案子为了避开所谓的“地方保护”,省法院指定给铁岭中院执行,但柳忠山、单聚春的案子并没有移送,还在大连中院。

该负责人表示,当年的办案人已经退休了,现在这个案件(柳忠山执行案)肯定不在任何一个人的手里。应该是中止执行或者其他什么情况,就给归档了,现在就只能在档案室里放着。

曾经审查过该案件的政法干部表示,本来中院是责令海关赔偿的,后来为什么没有赔偿就具体不清楚了。另一干部则表示,由于涉及到大连海关,确实困难重重。

对于目前的进展,9月11日,澎湃新闻联系大连中院宣教处和大连海关办公室宣传科,截至发稿,均未获回应。

谭秋桂表示,从法律程序上讲,大连中院作出了直接生效的裁定,大连海关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那么大连中院是有义务、有职责去采取执行措施,“自己做的裁定,为什么不执行呢?”

谭秋桂说,所谓的执行措施分两大类,第一大类,控制性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大类是处置性的执行措施,包括拍卖、变卖等。如果法院方面只是去协调、沟通,没有采取这两类执行措施,严格来讲还是属于消极执行。

“讲法院可能存在消极执行的同时,也必须强调海关作为行政机关,更应该尊重司法的权威,应该带头、主动积极去依法行政、依法履责。”谭秋桂说。

谭秋桂说,从当事人的角度,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寻求帮助,申请强制执行。柳忠山表示,近日会找大连中院再次联系沟通,如果还没办法执行,再向上级法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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