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复工补贴申请指南(苏州园区高新企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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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高新管〔 2020〕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细则,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申报条件
(一)交通补贴
1.申报对象:
(1)高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职员工或新录用员工;
(2)企业外地员工(苏州大市以外)2月19日至3月31日自行到岗、拼车到岗或乘坐专列、企业包车接送到岗的。
2.补贴标准:
省内(不含苏州大市)一次性补贴200元/人,省外一次性补贴300元/人。员工出资或自行到岗的补贴员工个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车或报销费用的补贴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所需材料:
乘坐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提供相关票据;自驾、自行拼车的,用人单位确认证明;用人单位包车的,提供包车相关凭证和票据。
(二)体检补贴
1.申报对象:
(1)高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录用员工;
(2)2月19日至3月31日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进行DR或CT检查的。
2.补贴标准:
按每人60元进行补贴。按照“谁出资补贴谁”原则,补贴给个人或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所需材料:
员工劳动合同,含DR或CT项目的体检报告单。
(三)一次性综合补贴
1.申报条件:
2月19日至3月31日首次在高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
2.补贴标准:
给予员工个人500元的一次性综合补贴。2020年1月1日后与高新区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再次新签劳动合同的,不可享受一次性综合补贴。
3.所需材料:
员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介补贴
1.申报对象:
(1)2月19日至3月31日为高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进所需员工并成功入职达到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员工在实际用人单位工作满2个月的。
2.补贴标准:
(1)每批引进员工5-19人并符合以上标准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人800元的职介补贴;
(2)每批引进员工20-49人并符合以上标准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人1200元的职介补贴;
(3)每批引进员工50人及以上并符合以上标准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人1500元的职介补贴。
政策享受时间段内,与高新区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再次新签劳动合同的,不计入享受政策人数。
3.所需材料:
员工劳动合同,可证明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资发放流水、考勤记录等)。
(五)东西部劳务协作职介补贴
1.申报对象:
(1)2月19日后为高新区企业引进铜仁市万山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并成功入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
2.补贴标准:
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介补贴。
3.所需材料:
员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六)技能人才输出基地引才补贴
1.申报对象:
(1)2月19日至3月31日为高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输送所需员工并成功入职达到50人以上的区技能人才输出基地;
(2)员工在实际用人单位工作满2个月的。
2.补贴标准:
按每人800元给予基地一次性引才补贴。
3.所需材料:
相关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能够证明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资发放流水、考勤记录等)。
(七)临时住宿补贴
1.申报对象:
(1)高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录用员工;
(2)录用前企业未提供住宿,员工在过渡性住宿用房居住或自行解决住宿的。
2.补贴标准:
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最长不超过7天。员工自行解决或支付的,补贴员工个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安排的,补贴出资机构。
3.所需材料:
员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企业在录用前未提供宿舍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政策申报
(一)申报方式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产用工相关政策申报统一通过申报系统在苏高新人才网(www.sndhr.com)上申报,系统启动时间暂定为2020年4月1日,联系电话:69580332、68322222。
(二)企业申报流程
1.申报:本细则所规定的交通补贴、体检补贴和一次性综合补贴统一由用人单位为主体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由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人力资源机构申报流程
1.报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能人才输出基地)在向高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输送员工时应先向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报备相关信息(机构名称、输送时间、输送人员明细,交通方式、人员去向、防控方案和住宿方案等)。
2.申报:本细则所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介补贴、东西部劳务协作职介补贴、技能人才输出基地引才补贴和临时住宿补贴统一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能人才输出基地)为主体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由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其他事项
1.3月31日前与高新区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2.政策申报主体在补贴资金到位后,应按文件规定和“谁出资补贴谁”的原则将补贴资金进行分配,不得侵占、挪用属于个人或其它机构的补贴资金,一经查实,将予以追回。
3.对骗取或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列入失信黑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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