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镇江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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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镇人社发〔2016〕182号、镇财社〔2016〕28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社厅、财政厅批准,现就我市2016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6年6月30日之前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条件的人员,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标准的7.6%增加。

  (二)适当倾斜:2016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本人有效身份证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筹集列支。

  四、工作要求

  全市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和增加倾斜对象。各地贯彻落实汇总情况请于12月31日前报市人社局。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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