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工伤保险相关政策问题解答(乌海工伤保险相关政策问题解答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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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乌海工伤保险相关政策问题解答(乌海工伤保险相关政策问题解答大全)的相关教程:1、工伤职工有哪些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

  1、工伤职工有哪些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

  (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

  (5)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

  (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哪些措施以履行救治义务?

  工伤救治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由于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因此,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伤害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一方面,用人单位的抢救要抢时间,以满足紧急救治工伤职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运送伤员时,要运用科学的卫生防护手段和技术,使伤情得以控制,而不加重病情。此外,根据1991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用人单位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要受相应的处罚。

  3、非法经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的,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非法用人单位(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部2003年9月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赔偿办法》规定,一次性赔付的计算,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乘以一定倍数所得之积,即为一次性赔付的数额。

  4、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至于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条例》所称“职工”,是指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作这样的规定,其目的是强化对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保护,特别是农民工、临时性用工等群体的保护,体现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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