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布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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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通落实农业农村部第233号公告精神,充沛发挥“群防群控”作用,有效打击违抗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甘肃省畜牧兽医局受理疫情举报电话公开如下:
一、举报电话
省级受理疫情举报工作由省畜牧兽医局防疫处尽职,举报电话:0931—8179095。
二、举报内容
存在以下情况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或扩散的:
1.养殖场(户)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
2.养殖场(户)发明生猪异常死亡不予报告;
3.未及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缘故死亡的生猪;
4.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
5.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和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6.私屠滥宰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
7.生产、销售、屠宰、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
8.故意抛弃死猪并创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
9.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
10.其他引发疫情或违抗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
三、相关事项
(一)省畜牧兽医局成立了5个举报信息核查督办工作组,分片区尽职,对重点举报线索开展核查和专项督办。
(二)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设立并公开受理举报电话,尽职对本辖区内举报线索和问题进行核查,对受理的举报信息要及时派出工作组,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赴现场进行核实处置,客观公正予以归重。
(三)各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应详细做好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断定尽职领导,建立健全举报核查档案,专人专档管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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