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兴宁市公租房申请指南(宁乡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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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
符合兴宁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内容:
适用于兴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申请。
三、申请条件:
1、具有兴宁市兴田街道办城市户口并居住在兴城的居民;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兴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并领取了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房;
4、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四、审批材料
审批材料采用A4纸,填写内容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原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件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兴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申请审批表》 | 表格式样正确,填写清楚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存折,未婚、丧偶或离异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 需验原件 提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其他说明材料 | 提交原件 | 1 | 0 | 纸质 |
五、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的决定意见》,书面类型,无期限限制,审查合格后审查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的决定意见上出具同意登记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办理时限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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