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企事业单位引才用才激励办法(苏州市企事业单位引才用才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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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用人主体意识,更大力度支持企事业单位引才用才,助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时代最前列,根据省、市“人才新政”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支持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大力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所引进的人才,应为从苏州大市以外全职引进的创新类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苏缴纳个税或社保,引进后能继续在苏工作服务3年以上。采取柔性方式引进的,应符合相关专项政策要求。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享受以下资金类支持政策:
(一)引进高端人才(团队)
1.引进顶尖人才(团队),按照“一人一策”的合同约定,给予上不封顶的资金支持;
2.引进后入选重大创新团队的,给予引才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3.引进后在苏入选市级(含)以上人才工程的,给予引才单位最高50万元奖励;
4.引进外地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按照引才单位实际支付工资薪金的50%(自引进后连续三年计算),给予引才单位最高50万元奖励。
(二)通过中介机构引才
5.通过人才中介机构引进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含)以上的人才,按实际支付佣金的50%,给予引才单位引才补贴,单个人才补贴最高15万元,单个单位补贴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高校院所引才6.按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际支出引才成本(含协议薪酬、安家补贴等)的50%给予引才补贴。单个人才补贴总额A类最高500万元、B类最高100万元、C类最高50万元,单个单位同一年度补贴总额最高2000万元。
(四)采取柔性方式引才7.柔性引进海外人才的,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工资薪金的一定比例,或按规定综合核算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单个项目(人才)补贴最高60万元,高端外国专家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除享受上述资金类支持外,可同时享受以下非资金类支持政策:
(一)企业
1.优先赋予市级以上领军人才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权,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机制,建立评价绿色通道。允许职称自主评审的企业结合实际建立职称申报破格机制,创新职称评审方式。
2.优先推荐市级以上领军人才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不受申报名额限制;对暂不具备设站条件的企业,优先批准设立博士后预备站。
3.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可按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总额(或总支出)的1%~3%提取(或列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计入“管理费用”或“经营支出”。
5.鼓励在海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孵化平台和分支机构,其中的全职高层次人才视同在苏工作,可单独申报省、市级人才工程或科研项目。
6.国有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并购境外研发机构,以及建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预备站)等费用,经审核确认后视同企业利润。
(二)事业单位1.引进高端人才推行编制“绿灯”政策,可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办理录用或调动手续。有空编的,在现编制员额内优先安排;已满编的,由市县两级编制部门统筹调剂。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可根据单位人才引进和人才发展需求,设立特聘岗位。
2.引进高端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纳入编制的可在原绩效工资外补助一定的特殊津贴,不纳入编制的按市场原则确定薪酬。津贴标准和协议薪酬可参照国内同类岗位、同类人才的最高标准综合确定。实际协议薪酬在事业单位原绩效工资总额外列支。
3.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按不低于上年度总支出的1%~3%提取(或列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计入“管理费用”或“事业支出”。4.鼓励在海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孵化平台和分支机构,其中的全职高层次人才视同在苏工作,可单独申报省、市级人才工程或科研项目。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引才激励按照“分工负责、专项实施、统一汇总、集中激励”的方式组织实施,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工作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企事业单位等引才主体在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网上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初审。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县级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报当地人才办同意;部省属、市属等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的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3.资格复核。由市级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初步建议名单,报市人社局汇总比对。
4.审议认定。由市人社局将建议名单提交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文确—7—认;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企事业单位引才已有专项人才计划或政策的,按照专项人才计划或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涉及资金类支持政策,按照主体一致的原则,由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受理,市人社局统一汇总。
涉及非资金类支持政策,按照职责分工,由编制、财政、人社、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新增的引才资金,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其他引才奖励(补贴)资金,仍按原文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自引进后满足最低服务年限后兑现。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奖励等情形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奖励经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9年6月27日)起施行,凡与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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