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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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Ⅳ

国Ⅳ是中国针对轻型汽车所颁布实行的相当于欧Ⅳ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Ⅲ一道,合称为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于2005年4月5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4月27日公布。

国Ⅲ与国Ⅳ标准借鉴了欧盟关于汽车排放限制方面的相关法律,并做出了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修改。国Ⅲ标准于2007年7月1日执行,取代了原有的欧Ⅱ排放标准,成为我国约束汽车排放污染的新办法。国?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执行日期则为2010年7月1日。

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北京从2008年3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分两个阶段提前实施国Ⅳ标准。首先是自2008年3月1日起,凡是注册登记北京牌照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的乘用和商用汽油车(即轻型汽油车),实施国Ⅳ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随后自当年7月1日起,凡注册北京牌照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即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实施国Ⅳ标准,并要求安装监控氮氧化物排放的OBD(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其它用途的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汽车仍执行国Ⅲ标准。

上海从2009年11月1日起,在新车登记注册过程中,对所有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环卫、邮政车辆,提前实施国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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