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州市区高级中学招生工作意见(2021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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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发〔2020〕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2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和资源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15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22〕9号)和《关于做好苏州市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苏教〔2022〕7号)文件要求,稳步推进招生制度改革,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努力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谱写中国梦的苏州篇章提供优质服务、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十九大提出的“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要求,坚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中提出的“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的讲话精神,努力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从德、智、体、美、劳等多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素质,提升学生核心素养,促进全面发展。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探索多维度考核评价模式,着力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招生工作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努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段教育优质特色多元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合理制定高中招生计划,促进普职健康协调发展
根据市区高中段学校办学规模、布局结构、生源变化与发展方向,科学编制下达招生计划,普职保持合理比。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分别由各区公布。其他学校的招生计划均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
(二)做好指标生分配录取工作,促进初中校均衡发展
继续实施四星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有关初中的规定。指标生录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江苏省苏州中学指标生录取,安排在提前批次,指标生比例为招生计划(不含园区校区)的70%,其中50%进行基础性指标分配,投放到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所有初中学校;其余20%实施奖励性指标分配,投放到上述区域综合办学水平比较高的初中校。采用填报志愿、依据计划、按分录取的原则组织实施。录取最低分数线控制在苏州中学统招分数线以下20分内。第二阶段为其他四星级普通高中指标生录取,指标生比例为招生计划的70%;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招生入学工作的要求中“认真落实热点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所有公办民办初中”的政策要求,今年继续试行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中学招生计划的35%作为指标生。指标生计划投放到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所有初中学校,按照不大于四星级普通高中和星海实验中学计划总数(不包含苏州中学的指标生计划数)1:1.5的比例来划定上述区域指标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采用填报志愿、依据计划、按分录取的原则组织录取。
苏州中学指标生基础性分配计划、其他四星级普通高中和星海实验中学指标生分配计划,均按照各初中校毕业生人数(2022年4月1日江苏省基础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在籍数)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各初中校(含完中初中部)。苏州中学奖励性指标分配,也参照同类方法操作。各学校要按照省指标生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指标生计划的落实工作,录取的指标生必须是2021年9月15日初三年级在籍在读生,且在其毕业的初中校连续读满三年。
(三)推进高中段学校自主招生改革,促进高中校优质多元发展
1.积极进行课程基地项目建设。继续深化实施普通高中课程基地建设,创新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加大优秀成果培育与推广应用力度。苏州中学“匡亚明实验班”、西交大苏州附中“纳米科学人才实验班”、苏州实验中学“南京大学软件工程实验班”面向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实行选拔招生。苏州十中“国科大创新实验班”(本部)、苏大附中“费孝通班”、苏州实验中学“中科创新实验班”、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中学“生命科学课程实验班”面向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实行选拔招生。苏州十中金阊校区作为苏州市人民政府实事工程,其“国科大创新实验班”,面向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实行选拔招生。伟长实验部毕业生升学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初中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8〕21号)执行。各课程基地项目班招生时间在中考结束后、中考分数公布之前的时间段按序进行。选拔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招生流程按自主招生办法进行(不占自主招生计划)。西交大苏州附中“纳米科学人才实验班”、苏州实验中学“南京大学软件工程实验班”“中科创新实验班”、苏州十中“国科大创新实验班”(含金阊校区)、苏大附中“费孝通班”、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中学“生命科学课程实验班”招生时间与四星级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时间相同。南航苏州附中“飞行员课程基地班”面向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实行选拔招生(不占自主招生计划),中考前进行体检,中考后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按照中考成绩择优录取,招生流程按自主招生办法进行。各课程基地项目,满一年后均需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再行审批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
2.探索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扩大高中段学校招生自主权。继续执行四星级普通高中校“自主招生、多次考试、自主选择、多元录取”改革;实行自主招生的学校要综合考虑在基础科学、体育、艺术、科技创新等方面有一定特长的学生,遵照“突出特长、兼顾文化、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直属、工业园区、高新区四星级普通高中校以招生计划的5%,面向所在区域进行自主招生,满足学生自主选择和多元化需求。各区具体实施自主招生的四星级普通高中校和实施办法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并报市教育局批准。直属四星级普通高中校自主招生办法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经过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的学校的自主招生分学生报名、材料审核、面试评价、审核录取四个阶段,做到方案公开、程序规范、综合评价、择优选择。学生报名时间与中招志愿填报一致,每位学生限报一所,苏州中学匡亚明实验班可兼报,面试评价在中考结束后、中考分数公布之前的时间段内统一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3.加强新时代师资后备人才培养。江苏省苏州第一中学与华中师范大学、江苏省叶圣陶教育思想研究所联办圣陶实验班,继续进行未来教师后备人才培养试点,按自主招生办法进行,招一个班,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为不断提高并保证师范生生源质量,设定教育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中考总分的80%)。
(四)关心社会弱势群体,做好扶贫帮困助学工作
田家炳实验高中宏志班,面向市区家境贫困、品学良好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一个班,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完善助学金、奖学金制度,切实做好资助贫困生和奖励优秀生的工作。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助学金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和资助办法均按江苏省规定执行。高中阶段残障学生免收学费。
(五)继续推进招生制度改革,建设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班
在办学资源有潜力、学生选择有意愿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招生制度改革。在市区符合条件的优质公、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中,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及现有办学条件,结合学校发展特色,继续开展综合高中班建设,为学生发展提供更多通道。
三、招生对象
(一)报考条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综合素质评定合格者均可报考:
1.具有苏州市区初中校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含结业,下同);
2.具有苏州市学籍且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往届初中毕业生。
(二)限考条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
2.因中考舞弊被取消今年报考资格的考生。
四、报名办法
市区初中毕业生全部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原则上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报名。
(一)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具有苏州市学籍且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应届毕业生和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往届生由苏州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网上报名,报名时应出具户口本、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卡或初中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报名办法分别由各区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在苏州市区就读初中并取得学籍的外省市户籍考生和本市考生同等享受高中段教育的权利(含报考各类职业类学校和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执行统一的收费政策。
(三)收费标准:报名费12元,文化考试(含体育)费每门9元(根据苏教财〔2005〕27号、苏财综字〔2005〕27号、苏价费〔2005〕110号规定执行)。
上述各类考试和其他服务性收费共计75元。
五、考试与录取
(一)考试
1.考试性质
初中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两考合一,统称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中考”)。
2.考试科目和计分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体育。语文、数学、英语满分各为130分。物理、化学满分各为100分。道德与法治、历史科目满分各为50分,体育满分为50分。中考录取总分满分为740分。
3.考试方式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实行闭卷考试,道德与法治学科实行开卷考试。体育科目实行现场测试和平时成绩结合的方式,英语科目采用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和书面考试结合的方式。
艺术(音乐、美术)考核办法按《关于印发〈2022年苏州市初中毕业生音乐美术学科考核方案的通知〉》(苏教体卫艺〔2022〕3号)文件实施。艺术成绩B等及以上者,可报考四星级普通高中;C等者经补考合格后可报考四星级以下普通高中。
4.考试时间和日程
考试时间:2022年6月17日-19日
考试日程:6月17日上午 9:00-11:30 语文
下午 14:00-15:40 物理
6月18日上午 9:00-11:00 数学
下午 14:00-14:50 历史
15:40-16:30 道德与法治
6月19日上午 9:00-10:40 英语
下午 14:00-15:40 化学
体育考试、艺术(音乐、美术)考核根据相关通知安排。
5.考查科目实施办法
考查科目为生物、地理、理化生实验操作、劳动技术操作能力、信息技术等五项。其中生物、地理、生物实验操作、劳动技术操作能力和信息技术考查,已在七、八年级学年结束时完成考核。理化实验操作考查根据相关通知安排。考查采用统一组织、现场测试、分校实施的方式。考查科目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合格者准予初中毕业。考查科目成绩不计入录取总分,供各类高中段学校录取时参考。
6.部分加试项目
报考体育特长类——苏州十中金阊校区、田家炳实验高中、吴县中学景山校区体育特长生实行单独报名,学校根据需要制定招生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加试特长专项,名单公示后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统一录取。市体育运动学校招生考试按省规定执行。
报考艺术特长类——部省属高职、中专学校艺术专业的招生考试按省规定执行。苏州六中招收艺术特长生,苏州桃坞高中招收“空乘专业生源基地班”,苏州评弹学校招收评弹特长生,苏州市艺术学校招收昆曲特长生,实行单独报名,加试艺术专项(专业特长),统一录取。苏州旅游与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空中乘务”“表演艺术”专业招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报考国际课程实验类——苏州中学国际书院课程项目、苏州中学国际融合课程项目、苏州中学园区校西马国际课程项目、苏州十中创新课程项目、苏州一中圣陶国际课程项目、苏州三中中美、中日融合课程实验项目、苏州实验中学苏实国际创新课程项目、新区一中新枫国际课程项目、南航苏州附中中纽国际融合课程项目、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中学中加融合课程项目、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中美国际融合课程项目、苏州大学附属中学中加国际融合课程项目,实行单独报名,加试外语专项,统一录取,一经录取不得转入普高班。
报考师范类——师范学校根据相关专业要求、需要组织加试(面试)的,由学校确定相关办法,提前向考生公布,自行组织专业(技能)加试(面试)。
7.考试组织
考务工作根据苏州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细则执行。5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开展一次中考考务管理排查工作,切实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安全有序。
8.查询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个别需要查分的考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在7月2日派专人持介绍信到苏州市教育考试院办理查分手续。查分程序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执行,只核查有无漏批试题、积分和登分有无差错,查核结果如果确有差错,立即予以纠正。
(二)综合素质考核
1.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综合素质评价包含初中生在综合实践活动等非统一考试科目中的实际表现,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达到的综合素质水平。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综合性评语和等级两部分。综合性评语是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评语采用激励性的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与不足,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闪光点。等级是对毕业生综合素质作出的评价。对综合素质的六项指标,均采用“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六项指标中5项达到合格的即认定为综合素质评价合格。所有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合格(含补考)且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准予初中毕业。凡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可报考任何类别的高中段学校,其中报考四星级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需达到5项合格;高中阶段自主招生继续明确提出各自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要求,符合要求可以报考。
2.体格检查。考生均须进行体检。
3.实践能力考查。考生均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查。
(三)填报志愿
1.填报志愿日期
市区初中毕业生统一在2022年6月3日-5日24时填报志愿,采用网上填报志愿方式。
2.填报志愿要求
考生应在充分考虑自身情况、意向学校情况、相关专业情况、交通住宿等情况及录取规则情况下自主网上填报和确认志愿,家长和学校必须充分尊重考生的意愿。
四星级普通高中指标生需填报志愿。
报考普通高中以及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3+4”项目、“5+2”项目、“3+3”项目、五年制高职、技师学院七年制技师班、五年制高级技工班、综合高中班,均应填报志愿。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不填报志愿。参加高中阶段自主招生和课程基地项目招生的学生,应于网上填报志愿同时到自主招生平台报名,并到相关学校提供报名材料,每人限报一所,苏州中学匡亚明实验班可兼报。
(四)录取
1.录取原则
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考生自愿不填报某一批(某一个)志愿,不影响下一批(下一个)志愿的正常录取。志愿填报后不得更改。
2.录取方式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并纳入全市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平台管理。
3.录取批次
(1)自主招生录取
高中段自主招生的录取工作安排在志愿录取批次之前。高中段学校根据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排名,按学校自主招生计划1至1.5倍的比例择优确定合格名单。中考成绩公布后,设定并公布四星级普通高中校录取的中考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自主招生录取资格线)。未达到自主招生录取资格线的考生,按照其填报的中考志愿进入志愿录取流程。
自主招生的学校按公示名单先后顺序,采用综合排名优先、考生自主选择、按照计划录取的录取模式。
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自主招生合格且中考成绩达到自主招生录取资格线的考生可以选择自主招生录取或按志愿录取。如果选择自主招生录取,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主招生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一经确定,不能更改,不再进入志愿录取流程;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自主招生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考生,即视为自动放弃自主招生录取资格,将按照其填报的中考志愿进入志愿录取流程。
综合评价排名较后而未被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按照其填报的中考志愿进入志愿录取流程。
(2)志愿录取批次
①提前录取——师范教育类、普通高中艺术类(专业特长)、国际课程实验类(以上三类限报一类),江苏省苏州中学。
师范类为师范教育、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实行统一提前录取。
普通高中艺术类、空乘计划录取,在艺术(专业特长)成绩合格且填报相应志愿的考生中,苏州六中艺术类采用艺术专业考试成绩与中考成绩的合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苏州桃坞高中空乘类按照中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
国际课程实验类实行单独报名。在填报相应志愿且外语加试合格的考生中,以学校为单位、按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总分不低于市区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内)。
苏州中学采用依据计划、填报志愿、按分录取的方式进行。
②第一批录取——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班、现代职教“3+4”项目、“5+2”项目。一阶段为四星级普通高中和星海实验中学指标生录取,二阶段为其他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综合高中班、现代职教“3+4”项目、“5+2”项目。每个阶段均设置ABCDEF六个平行志愿。
③第二批录取——五年制高职,现代职教“3+3”项目,技师学院七年制技师班、五年制高级技工班。该批次设置1个艺术类、司法类学校招生志愿和3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下面设置5个专业和专业服从,再设置一个其他院校志愿服从。
普通高中指标生录取时,先划定指标生最低控制分数线,然后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四星级普通高中、其他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班、现代职教“3+4”项目、“5+2”项目、“3+3”项目、五年制高职、技师学院七年制技师班、五年制高级技工班均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
上述学校录取过程中如有同分,则在同分考生中按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三科成绩之和仍同分的考生,一并录取。
④第三批录取——中等职业类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注册入学。通过统一注册平台,根据院校提出的报考条件和要求,结合自身情况,直接注册,由学校择优录取。采用学校全权负责,招生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
4.各类高级中等学校的自主招生、指标生、课程实验类项目等未招满的计划数均转入该校统招计划数。
5.加分政策
(1)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商随行子女)、有香港和澳门地区户籍的考生,录取时加10分。
(2)受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获国家级表彰的,录取时加15分投档;获省政府表彰的,录取时加10分投档;获市政府表彰的,录取时加5分投档。
(3)革命烈士子女录取时加30分投档。
(4)现役军人子女加分政策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联〔2012〕9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8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执行。集体转隶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分继续按转隶前政策执行。
(5)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录取时加30分投档,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上述考生办理加分手续时,考生家长首先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供相关权威部门的证明和材料,然后由学校集中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汇总,经审验,在苏州教育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后,再统一办理加分手续。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以最高一项计入,不重复加分。
6.学生照顾政策
肢体残障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1987〕教职字008号)的规定办理。
7.普通高中实验班招生管理
普通高中举办的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的实验班继续招生。各类实验性质班级要预先制定科学合理、标准明确、操作简便的分班方案,方案必须由市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在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校按其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原则和方式进行,录取结果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结果。未经批准的班级一律不准进行招生。9月15日前直属、园区、新区各普通高中校将各类实验性质班级实际招生、编班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普通高中校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组织力量进行专项督查。
(五)民办高中招生
民办高中继续在市招生工作委员会指导下招生。民办高中在市区的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与公办高中同时公布。民办高中实行自主招生,集中录取。第一次调档时间在提前录取批次录取结束后;第二次调档时间在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班与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3+4”项目、“5+2”项目录取结束后;第三次调档时间在五年制高职、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3+3”项目、技师学院七年制技师班、五年制高级技工班录取结束后。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招生,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考生录取手续,不得录取已被前一批次学校录取的考生。民办高中在苏州市区以外招生,必须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六、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招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大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规范,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为此,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教育考试院联合组建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今年中招工作的实施。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考试院内(劳动路359号)。
(二)加强招生管理。中招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各校拟录取的本市当年考生(含注册录取的考生),均须到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办理录取手续,使用统一的录取通知书,统一加盖录取专用章。普通高中招生实行网上录取、电子注册、实时建档、同步运行的操作办法,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或学校未经招生部门同意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均不能取得学籍,不能参加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三)加强学籍管理。要按照《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招生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与实际就读学校应保持一致,防止出现“借读生”、“旁听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违规转学等现象,严格各项审批制度,规范办学行为。
(四)规范招生行为。各区要确立全局观念,同步开展招生工作,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健全招生管理工作规定,明确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规模、实验班编班方法等基本要求,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国际班和境外课程班,要报市教育局重新登记,由市教育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原则上要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各校招生宣传要做到“十个不”:不得作有关学校情况、招生政策、学籍注册、编班办法等各类虚假宣传和解读;不得擅自发布升学、招生信息;不在媒体和各种场合进行质量评价;不用承诺、签约、向学生发预录通知书等方式招揽生源;不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招生为名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进入初中学校和学生家庭进行招生宣传;初中学校校长和教职员工不准向高一级学校提供初中毕业生名单和考试成绩;任何学校和教师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准参加各类招生宣传活动;不徇私舞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有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及负责人视情况依法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停止办学等处理。
(五)相关防疫要求。各项招生工作实施过程要严格按照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准备充足的备用考场,全面检视各校各考点、考场的工作条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将防控要求细化到考试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
(六)建立诚信制度。建立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招生录取诚信机制。参与学籍管理与审验、报名、命题、审题、阅卷、统计、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承诺书,建立诚信档案;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七)加强纪检监察。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重视行风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招生办和各学校都要认真执行招生规定,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对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及考生在报考和招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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