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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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苏发〔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女职工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有关要求,现就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内容

  《实施方案》印发后(即2022年2月10日后,含2月10日)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下同),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实施程序

  企业申领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当提交人员花名册等必要的材料,可以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办理;也可以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办理。建立线下联合审核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核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并发放补贴;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核生育情况;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审核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加快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做好联办事项相关数据调用工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依托大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及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需数据进行共享,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补贴提供支持。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企业同一时间段内同时符合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或女职工同时生育二孩三孩的,按就高原则享受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工作要求

  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落实女职工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精心实施,对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确保政策尽快落实落地。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务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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