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得精神病,都没有证据和没有当场抓住凶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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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致人得精神病”这种说法,只能说是“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属于侵权责任,它的所谓“证据”“凶手”其实与精神损害之本身没什么关联。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单独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精神损害事件本身,不属于刑事案件范围,都是附加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那么,题目的描述就适用这条规定。题目所述的情况,就属于将精神损害与罪案剥离而单独提起诉讼,这种情况法院是不受理的。
至于题目说的,没有证据、没有凶手,这不是精神损害的问题,因为精神损害是罪案的附加品,所以这种情况是罪案的问题。换句话说,一起罪案发生了,只有受害结果,没有证据,不知道凶手是谁,那怎么办?慢慢侦破吧。当然了,最终是不是能破案倒无法100%保证。
但如果你只把“得精神病”或“精神损害”当成犯罪后果,忽略独立罪案,在没有罪案的情况下又何来后果呢?所以说就是不受理的。
如果单一说“致人得精神病”,则案不成案。
没有实质犯罪侵害行为的存在,是无法直接造成受害人罹患精神病的。
如果你觉得可以做到,那你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称为“迷信犯”。迷信犯又称愚昧犯,就是指没有实质犯罪侵害行为,迷信不可能发生实际危害的手段或方法。
这种情况只满足了犯罪的主观要件,但客观要件是无法满足的,现实中,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到证据、凶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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