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职遭原单位老板QQ群发布“封杀令”,法院:该行为侵犯名誉权,公开道歉!
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职工离职遭原单位老板QQ群发布“封杀令”,法院:该行为侵犯名誉权,公开道歉!的相关教程:极目新闻记者邱睦视频剪辑邱睦通讯员刘辉职工因与原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在劳动仲裁后,原单位老板按要求支付了拖欠的社保费。怎料,原单位老板对此心怀怨恨在其所在的园区QQ群,发布信息提醒其他单位“小心”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视频剪辑 邱睦
通讯员 刘辉
职工因与原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在劳动仲裁后,原单位老板按要求支付了拖欠的社保费。怎料,原单位老板对此心怀怨恨在其所在的园区QQ群,发布信息提醒其他单位“小心”。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此类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43岁的女子黄玲(化名)于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在湖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简称“机械公司”)。2021年10月,离职后的黄玲以原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在当地仲裁委协商下,机械公司老板同意为黄玲补发了社保费1500元。
此事进一步加剧了黄玲与机械公司之间的矛盾。随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化名)多次在一QQ群上传黄玲的个人微信首页截图,并在群内发布数条言论。包括“小心这个人你们整身(终生)难忘”“好几个老板受损”“慢慢体会”“去你们公司你们就哭不出来了”“你们要分享一下啊!天下坏人太多有时候分不清”“小心又告你们”等。
图为涉事QQ群
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黄玲也是该QQ群的成员。刘斌发布的信息也被黄玲看见。一怒之下,黄玲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刘斌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诉请法院判令刘斌公开发布道歉书,恢复原告名誉并承担此案本案诉讼费。
图为刘斌在QQ发布的信息
蔡甸区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展开了详细调查。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刘斌发布信息的QQ群是机械公司所在工业园所建的群。该群系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群成员人数超过一千人。
在庭审当天,刘斌表示,黄玲当初伪造工作经历从而取得公司的任职资格,并且“工作态度马马虎虎、能力与其所言不符”。刘斌辩称发布的这些言论系陈述真实情况,不构成名誉侵权。“我在QQ群里的发言仅是善意提醒其他企业主以防遇到跟自己一样的遭遇。”
对此,原告黄玲也承认当初求职简历确实存在不实之处。但是,黄玲同时也否认了其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工作不认真”。
原告与被告当庭向承办法官提交了QQ聊天记录、入职报告、工作考勤等证据。
庭审结束后,法庭择日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法庭认为,即使被告刘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也应该通过正当途径表达,对被告刘斌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从该QQ群成员组成、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被告刘斌发布的这些言论易引发群内成员对原告黄玲的猜测和误解,对原告黄玲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黄玲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被告刘斌的行为与原告黄玲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刘斌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黄玲名誉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庭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故判令机械公司负责人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向黄玲在涉事QQ群公开道歉并承担案件250元的受理费。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被告也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据该案的承办法官谢燕临介绍,就在判决文书向双方送达的当天,刘斌在涉事QQ群内向黄玲进行了公开的道歉。
法官提醒大家,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需谨慎。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虽是网络虚拟空间,但任何人在网络空间的行为均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可恣意妄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若遭遇侵权或发生争议,应通过合法理性手段表达自己的诉求,切记不要用违法方式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图为刘斌的公开道歉信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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