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女职工产假最新消息(潍坊市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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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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