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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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通知称,为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自2020年5月1日起,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工作。
通知针对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的内容做了说明:
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1.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9〕543号),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全国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理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省)。
2.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在同一省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3.缴款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的,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也可按本通知规定跨省异地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在代理银行营业网点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1.各省在同时具备中央和省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资格的银行范围内,选定银行代收跨省异地缴纳的罚款。省级财政部门要与选定的代理银行总行或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协议,明确通过同行汇划清算系统接收罚款的银行账户、缴库方式、信息传递方式和要求等。
2.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后,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处理地所在省选择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代理银行营业网点通过行内系统访问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查询违法信息,与缴款人确认后收取罚款,并向缴款人出具缴款凭据。
3.代理银行总行将收取罚款的电子信息及时传递至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及时将对应的违法记录变更为“已缴款”。
4.代理银行按照与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通过同行汇划清算系统将罚款资金汇划至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并将相关账户信息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代理银行应按要求将罚款收缴信息传递到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指定银行,代理银行总行每日将收缴信息汇总后导入财政部。
5.各省指定接收罚款资金的银行收到资金信息后,按规定将信息导入到本省的非税系统。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及时缴入各级国库。
6.各地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按规定进行对账。
还对通过其他方式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缴款人使用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的,由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后续业务流程与通过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的流程一致。
收入退付。
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办理退付的,缴款人向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处理地非税收入退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退付流程应逐步做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实施工作。各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完成实施工作。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泄露信息。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对实施交通违法罚款跨省异地缴纳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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