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店新冠肺炎防控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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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店新冠肺炎防控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

  为准确做好疫情监测工作,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渠道,遏制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确定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店疫情防控措施,开展新冠肺炎筛查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疗机构及药店疫情防控措施

  (一)临时关闭所有个体诊所,包括门诊部、普通诊所、中(西)医诊所、口腔诊所、企事业卫生所(室)。

  (二)严格执行零售药店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实名制登记,留存联系电话或有效联系方式。对拒不提供个人信息的消费者,可以拒绝销售。

  (三)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律不得收治发热病人、有明确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发现此类病人后,在做好登记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级迅速按程序组织转诊。

  (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淄博市医疗机构内疫情防控8条措施》。就诊发热病人在常规检查基础上增加CT检查,并采集样本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二、开展新冠肺炎监测工作

  (一)基层医疗机构监测工作。

  1.建立监测网络系统。建立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区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的三级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报告体系。一级监测点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无村卫生室的由村两委指定人员承担),二级监测点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负责一级监测点信息的确认及确定转诊的单位,三级监测点由区县医院、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负责接诊、诊断和对辖区内监测情况的汇总分析研判。

  2.明确报告内容和流程。重点是返乡和外来人员,一级监测点发现病人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时,在1个小时内要立即向二级监测点报告;二级监测点1个小时内完成信息确认、联系转诊医院工作,并上报情况;三级监测点每天完成当日(17:00前)接诊、诊断和对辖区内监测情况的汇总分析研判等工作。

  3.实行零报告制度。对监测未发现需要上报信息的,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每日17:00前逐级报告。

  (二)药店监测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药店每天两次将当日登记信息向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市场监管部门分类处理后推送区县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分类推送至镇(街道),及时对登记人员进行随访。

  2月12日启动监测报告制度,各区县汇总截至每日12:00前数据,17:00前上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疫情防治组。

  三、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患者情况排查

  (一)排查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月10日,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有就诊人员情况。

  (二)排查内容。详见附表。

  (三)相关要求。

  1.2月11日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患者排查登记表》报各区县卫生健康局。

  2.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和疾控中心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患者排查登记表》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人员实行一人一策,逐人进行分析研判、追踪,对可疑人员及时制定、落实处置方案。

  3.2月11日开始,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对就诊病人进行预判,对发热病人、外地来人和与确诊、疑似病例接触的人群必须第一时间报告、转诊。

  淄博市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各药店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瞒报、漏报、迟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淄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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