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型肺炎防治方面法律知识问答 淄博首例肺炎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37

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淄博新型肺炎防治方面法律知识问答 淄博首例肺炎的相关教程: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新型冠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法定传染病。

  2、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密切接触者指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感染者(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因此,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可以根据上述情形分析。

  3、如果自己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应怎么办?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制定了明确的管理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应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己的管理。对接触者管理要求如下: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拒不执行者,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1.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 14 天,确诊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

  3.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具体内容见《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一版)》,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对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及共同生活、 学习、工作中密切接触者之外的一般接触者要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近期活动史,因此,如果自己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应按照上述管理方案规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4、如何加强防控工作,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依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山东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责任,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第一时间摸排、发现、严控传染源,阻断潜在的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传播扩散蔓延势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合理确定留观时间,坚决阻断疫情扩散。统筹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外来务工人员等防疫工作,研究部署节后返岗、返校、开工等系列后续工作,减少和停止串门聚会、婚丧嫁娶等人员聚集活动,对特定场所采取消毒消杀措施。

  对于中小学幼儿园及省内高校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延迟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推迟学校开学的时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开学时间不早于2月17日,高等学校等开学时间不早于2月24日。

  对于省内企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省内各类企业应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对于个人,应减少非必要接触、注意个人卫生防护、保持安全饮食习惯,主动实施居家隔离及服从当地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当地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加强防控工作,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依法及时报告。

  5、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报告时限是多久?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市、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各县(市、区)确诊首例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中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6、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房)的院感控制管理。对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轻症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如当地发生强度较大流行,医疗资源紧张时,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可采取居家治疗和观察。

  7、医疗机构救治传染病患者时,如何实施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第三条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8、出、入境的人员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9、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10、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因此,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及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应严格按照上述诸规定依法处理。

  11、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来鲁人员在防控疫情扩散方面注意事项有哪些?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防疫情输入,全面启动环鲁防控圈;省内市际客运班车全部停运,环鲁公安检查站全部启动查控勤务。加强重点场所监控,重要关口一律设置监测点,逐一做好登记,该留观的留观。

  1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以上就是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的传染病,病例,肺炎,医疗机构,病人相关内容,如果对您有帮助,请帮忙分享这篇文章^_^

本文来源: https://www.haoku5.com/wenhua/641590516e9934000c053c3b.html

相关推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