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关于药品及防疫物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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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药品及防疫物资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各药品及防疫物资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价格,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及防疫物资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药品及防疫物资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药品及防疫物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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