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疫情期间工资怎么算? 济宁疫情期间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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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疫情防控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或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工期间,应如何处理?

  1、对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2、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二、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1、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自停工之日起,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为1个月),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3、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4、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延长的3天假期属于什么性质?

  延长的3天假期应当属于临时性的特殊假期。春节假期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延长3天假期(1月31日、2月1日2天原属工作日,2月2日原即为休息日)不能休假的可以安排补休,这3天假期既不是法定休假日,也不是普通休息日,应当属于临时性的特殊假期。

  四、春节假期(包括延长假期)劳动者加班工资应按何种标准发放?

  1月25日、26日、27日,春节法定节假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月24日、28日、29日、30日,春节假期调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1月31日、2月1日、2日,延长春节假期,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其他时间加班的,则要看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

  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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