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工工伤死亡认定标准 东莞市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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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亡一共有9种法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不得认定工亡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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