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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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0日至29日,市房产局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已调整的政策进行回答:

  在本轮的政策修订中,已对外来务工人员申领租赁补贴的准入门槛做了调整,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年限由5年缩减至3年。

  考虑到公租房房源的筹建需要一定周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对居住地位置的实际需求,通过加大租赁补贴的保障力度,适度降低外来务工人员申领租赁补贴的准入条件,帮助他们灵活选择适合的住所。

  2011年10月21日政策解读原文: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办法第3条) 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比有以下不同之处:

  (1)保障人群不同。廉租住房保障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2)租金标准不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并低于公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参照市场租金,标准不高于同类房屋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公租房办法第36条)

  (3)面积标准不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左右;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哪几类人群?申请人身份如何认定?

  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申请人的身份分别由市区相关部门、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认定。

  3、申请公租房需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进行申请?有哪些相关管理措施?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

  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及需提交的其他材料。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的进行核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分别对申请人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

  新就业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五年;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3、在本市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本人(含配偶)在本市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4、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5、婚姻状况证明及所需的其他材料。

  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真实性进行初审,并连同分配方案在本单位公示。用人单位按公示的方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分配方案、分配情况等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2、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3、在本市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4、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产权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4、婚姻状况证明;5、所需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按经公示的分配方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分配方案等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外来务工人员承租用人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

  此外, 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市级以上共青团组织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或“杰出青年”称号、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工资格证书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经市政府认定后,可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4、公租房实行哪些分配原则?细则中对公租房的租期和租金如何规定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实行多渠道、轮候制、就近安置。轮候批次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时间顺序确定,优先安排符合配租条件的市级以上劳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人群家庭。轮候期间,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告。经重新审核确认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撤销原批准决定。选房工作应当由市、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以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所选房号不得更换。

  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弃权。弃权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初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为5年,租金标准(含物业费,下同)不高于同类房屋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承租人应按6个月租金标准交纳保证金。政府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新就业人员初次承租期为3年。 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应与用工期相适应,租金标准由所在单位确定,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市场同类房屋租金的70%。

  5、公租房主要分布在什么位置?什么时候可以完成?

  答:未来5年,全市各区县、产业园区、功能板块都将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市政府统筹建设的公租房主要在四大保障房片区内配比建设,大约2012年—2013年陆续交付使用。

  6、保障房保管不善的要进行赔偿,如何赔偿?

  答:对承租公租房的群体而言,妥善保管公租房设施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具体体现,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将在承租合同中约定毁损设施赔偿条款,如果因为保管不善造成房屋设施毁损、灭失的房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7、哪些情况将取消被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一)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 (七)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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