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94

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丹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哪些?的相关教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夫妻;  (二)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与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下同);  (三)父母与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夫妻;

  (二)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与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下同);

  (三)父母与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父母与共同居住的有劳动能力的35周岁以下成年未婚子女;

  (五) 父母与共同居住的有赡养能力的已婚子女。

  哪些人员不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三)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四)戒毒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

  (六)在部队服志愿兵役的未婚人员;

  (七)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就是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的的人,父母,人员,子女,兵役相关内容,如果对您有帮助,请帮忙分享这篇文章^_^

本文来源: https://www.haoku5.com/shenghuo/64550bb0c48046263e070680.html

相关推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