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关于调整养老待遇发放和规范相关业务经办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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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0]52号)文件要求,我市养老待遇发放时间自2020年4月开始,调整为每月20日(遇节假日适当提前)。现对相关业务经办时间进行规范,请各管理单位知悉。

  一、自2020年4月起,企业新增退休复核时间改为每月12日之前(遇节假日适当提前)。

  二、企业离退休(职)及遗属人员去世减员、暂停恢复待遇、变更代发机构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21日至次月12日。

  三、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去世待遇在每月20日前审核完成的,当月25日发放到位,20日至月底审核完成的,次月25日发放到位。

  四、每月13日至20日,待遇领取人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需与待遇发放部门沟通确定后,个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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