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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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材料
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时,持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即时向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3.在收到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录入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予以清退;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时,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以下简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申请表》,提供转出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3.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生成《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5. 转入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录入参保人员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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