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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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Code for the bio-safety disposal Of carcasses
and by-productsfrom diseased livestock and poultry
GB 16548――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销毁、化制、高温处理和化学处理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点和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
2 处理对象
2.1 猪、牛、羊、马、驴、骡、驼、兔及鸡、火鸡、鸭、鹅患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和中毒性疾病的肉尸(除去皮毛、内脏和蹄)及其产品(内脏、血液、骨、蹄、角和皮毛)。
2.2 其他动物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3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3.1 销毁
3.1.1 适用对象
确认为炭疽、鼻疽、牛瘟、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肺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马鼻气管炎、蓝舌病、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粘膜病、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瘟(禽流感)、小鹅瘟,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荚膜梭菌病等传染病和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畜禽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禽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
3.1.2 操作方法
下述操作中,运送尸体应采用密闭的容器。
3.1.2.1 湿法化制
利用湿化机,将整个尸体投入化制(熬制工业用油)。
3.1.2.2 焚毁
将整个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炉中烧毁炭化。
3.2 化制
3.2.1 适用对象
凡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除3.1.1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中毒性疾病、囊虫病、旋毛虫病及自行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整个尸体或肉尸和内脏。
3.2.2 操作方法
利用干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亦可使用3.1 2.1方法化制。
3.3 高温处理
3.3.1 适用对象
猪肺疫、猪溶血性链球菌病、猪副伤寒、结核病、副结核病,禽霍乱、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弓形虫病、梨形虫病、锥虫病等病畜的肉尸和内脏。
确认为3.1.1传染病病畜禽的同群畜禽以及怀疑被其污染的肉尸和内脏。
3.3.2 操作方法
3.3.2.1 高压蒸煮法
把肉尸切成重不超过2kg、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蒸煮
1.5~2 h。
3.3.2.2 一般煮沸法
将肉尸切成3.3.2.1规定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2~2.5h(从水沸腾时算起)。
4 病畜寓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4.1 血液
4.1.1 漂白粉消毒法
用于3.1.1条中的传染病以及血液寄生虫病病畜禽血液的处理。
将1份漂白粉加入4份血液中充分搅匀,放置24h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
4.1.2 高温处理
用于3.3.1条患病畜禽血液的处理。
将已凝固的血液切划成豆腐方块,放入沸水中烧煮,至血块深部呈黑红色并成蜂窝状时为止。
4.2 蹄、骨和角
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病畜禽骨和病畜的蹄、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胶或脱脂时止。
4.3 皮毛
4.3.1 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
用于被3.1.1疫病污染的和一般病畜的皮毛消毒。
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lO(m/V)。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也可按100mL 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4.3.2 过氧乙酸消毒法
用于任何病畜的皮毛消毒。
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min,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4.3.3 碱盐液浸泡消毒
用于同3.1.1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
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7~20℃)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4.3.4 石灰乳浸泡消毒
用于口蹄疫和螨病病皮的消毒。
制法:将1份生石灰加1份水制成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或5%混悬液(石灰乳)。
口蹄疫病皮,将病皮浸入10%石灰乳中浸泡2h;螨病病皮,则将皮浸入5%石灰乳中浸泡12h,然后取出晾干。4.3.5 盐腌消毒
用于布鲁氏菌病病皮的消毒。
用皮重15%的食盐,均匀撒于皮的表面。一般毛皮腌制两个月,胎儿毛皮腌制三个月
4.4 病畜鬃毛的处理
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2.5h。
用于任何病畜的鬃毛处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仰惠芬、杨承谕、郑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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