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网页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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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科学的进步,网页早在很多年前就已经成为了最基础性的网络资源。它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但目前,我国对于网页著作权的保护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从著作权上讲,是否要将网页定义为作品需要进行深入考虑,并考虑将其纳入汇编作品的范畴,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对网页著作权的保护条件、侵害形式与保护措施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1.引言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开放的信息交流界面,通过各种各样的网页,支撑着整个网络平台。网页通过设计、著作,将最美观的一面展现在网民面前,不断提高着访问量,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随着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网页抄袭现象逐渐增多,一些网页著作者开始对自己的著作权提出保护维权。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网页著作权方面规定的缺失,对网页著作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网络业的不良发展继续下去。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尘埃 、侵权责任法虽然可以对行为进行限制,但由于没有确切的根据,无法有效做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网页的著作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2.网页著作权受保护的两大条件 网页之所以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因为它符合作品的特征。但网页的哪些属性与特征符合作品的范畴要求呢? 2.1网页的特征 网页没有固定的形式,多种多样,同时在设计时也没有一定的标准可言。总体来讲,网页主要由网页的基本内容、网页的观感界面、网页内部源程序三部分来组成。网页的制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制作过程中加入了一定的技术特点。源程序的开发、网页的整体布局以及内容材料的选择制作都需要经过反复的编写著作。网页中肯定已经包含着网页设计者的创造性劳动。 2.2网页的可版权性 我国目前在《著作权法》对“网页作品”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作品却进行了一定的判断,凡是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都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二是能够被他人感受到它的表现作用,三是独创性的外在表现。作品是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网页如果想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就必须符合以上条件。很明显,经过分析,网页的制作是人类设计者智慧的体现,属于文学与艺术结合的领域,同时它的制作是以一定的技术工艺为背景,并投入了计算机技术。网页以有形的方式,实现了客观表达,人们通过网页获得相关的信息。[1] 3.网页著作权法律责任承担分析 网页著作权在立法与司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在高院相关的解释文件中,又对受保护的著作权作品进行了概念阐述,网页在此范畴之内无庸置疑。只是网页并没有因此而获得直接保护。 网页具有以文字、图形、颜色相结合而构成的独创性特点,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应该受到保护。这种说法将会突破立法上的局限。另外司法上关于网页作品的著作权范围进行过探索,虽然在网页制作中通用的方式、语言与版式属于公有领域,不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构成特定组合的却将属于作品范畴,可受到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缺失,让司法人员在判定网页著作权纠纷时准确地把握了一定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理论研究与探索。[2] 4.网页著作权受到侵害的表现形式 网页著作权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是没有经许可自行使用。它主要是指没有经著作权人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把网页作品内容由保密形成公开;第二是转载行为。它主要是指原创者已经有了不能转载的说明,但依然有人进行了转载,它虽然是个人行为,但它依然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是网络抄袭和剽窃。它主要是指某些单位或个人剽窃使用了网页上的内容,一般用于非公益性目的,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新浪与搜狐抄袭剽窃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二者因为网页内容相近发生纠纷,在业界引起大讨论。但是在司法上肯定会有一个定论,无论结果如何,都将会引起专业人士足够的重视与思考。 5.网页著作权保护对策分析 5.1视听作品说 网页最明显突出的特点就是其活动影像,它会同时伴随着有音响与画面,网页内容应该归纳为视听作品。虽然它能在定义上进行阐述,但它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中不存在所谓的“视听作品”一说,平时理论界对视听作品仅仅是指电影作品与相关的的摄制作品,它与网页的特点与属性有着明确的差异。其次,视听作品构成的条件是由一系列图像完成、构成视听作品,它的展示需要连接其他的设备才能发挥作用。而网页只符合其一,并符合其二。[3] 5.2计算机软件作品说 计算机软件作品说认为,网页的内容和界面都是由源程序来实现,但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或取得,比如浏览器。所以有一些学者认为网页实际上就是一种编写应用软件,所以要作为软件而进行保护。 虽然网页是由源程序转变形式,让我们感受到的。而且它作为软件作品也已经受到了应有的保护,但源程序并不等同于网页界面。网页的设计、结构是否也应该得到足够的保护,与源程序不可混为一谈。侵权人通过对源程序进行改进,也设计出了同样的网页,这样就与原来的作品属于不同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同样无法实现网页著作权的有效保护效果。[4] 5.3汇编作品说 汇编作品认为网页作品是将散乱的文字、图案进行整体、特定的安排,而形成的数字化的固定模式,它符合了汇编作品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有着明确的规定,同时网页的特点也符合汇编作品的范畴界定。[5]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汇编作品是对一种独立创造的作品,它是对一些要素进行布局、调整等来实现的。网页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图片、文字而形成的,经过了设计者的独创性选择与编排。我国司法实践也已经确认了网页属于汇编范畴保护的可行性与操作性。网页作为汇编作品进行著作权的保护,对网页的组成部分是否受到保护并不相矛盾。汇编作品保护是对网页整体进行的保护,是对著作者独创性成果的一种保护。 6.结语 通过对著作权法保护的历史进程研究,发现它的发展也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向前发展。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是不断调整与平衡着多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着网页功能最大化,既要做到保护应有的著作权,又能让广大民众享受到网络带来的便捷。网络的发展就是为了带给社会更多的效益,但却给法律与道德规范带来了新的问题。除了在法律层面对网页著作权进行明确保护外,对网页的使用、转载等使用方式也应该建立在诚信、客观、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基础上进行。[6]目前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范畴内对网页保护的缺失,不应该成为网络发展的障碍,正是由于新生事物的不断发展,促进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与健全。 网页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现阶段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界定与规范。我们要在目前的基础性研究之上进一步深化改革,依靠立法、司法等实践活动不断进步与创新,营造完善健全的体系,为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加健康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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