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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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01年6月6日起施行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23日发布,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9项规定,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公安厅审批资格认定。获得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

  (四)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五)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称的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报备的活动。

  具备《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依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境外机构、个人以及外国驻华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六、申请材料

  依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关身份、资格证明;

  (三)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章程;

  (六)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七)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八)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该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投诉机构、电话(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0771-289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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