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关于工伤保险市区统筹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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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保险市区统筹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工伤保险市区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提升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施工伤保险市区统筹是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更好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关于制定《实施意见》的政策依据

  制定《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以及《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方案》等。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市区统筹的统筹时间、范围和目标。

  统筹时间: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统筹范围:包含市本级(含姑苏区、苏州高新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和苏州工业园区。

  统筹目标:在市区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已基本实现统一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加快实现“六统一”。

  (二)关于统一市区费率政策。整体执行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15%、0.3%、0.5%、0.6%、0.8%、0.9%、1.1%、1.5%。整体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2020年5月1日起,整体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三)关于提升基金统筹层次。建立工伤保险市区统筹基金账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取消我市原有的市级统筹储备金和调剂金制度。根据各地累计结余的比例上解建立市区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弥补基金累计结余赤字和重大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支出。

  (四)关于基金共济功能。基金出现当期缺口时,按序由本地当期结余、累计结余支付。仍存在缺口的,可申请市区统筹基金补助,当地政府按市区统筹基金补助额的比例通过财力结算。

  (五)关于基金管理监督。市区统筹基金单独核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社保中心负责管理。

  四、关于《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

  明确各地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基金使用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的责任落实,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规范支出。市人社、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总结实施工作经验,确保市区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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