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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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自治区(省)、盟(市地)、旗县区转移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转入地旗县区级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旗县区级社保机构寄送《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转出地旗县区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二)根据内政发[2015]21号文件规定,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遵循如下规则:

  1、衔接处理的主要方式:

  (1)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2、衔接处理的程序。

  (1)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2)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3)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4)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3、衔接的发生原因依参保人申请。如果参保人不主动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原则上不得主动进行合并处理。

  4、衔接的处理时间原则上在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因参保人去世等原因需要清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处理。

  5、多地参保时衔接处理地为最终待遇领取地。即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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