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缴费基数及比例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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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可以补缴在本单位应保未保的年限。其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按历年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利率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对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补缴利息的计算,按同期国家规定的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算)。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现单位为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并已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保未保年限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1996年1月1日)。

  缴费基数以本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补缴年份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由选择,但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早于我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日期(1996年1月1日),其中个体工商户不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低于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2015年补缴的,缴费基数为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年的缴费额是5846.40元,以后年度补缴的按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对于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且2011年6月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起止时间以不重复为原则,以2011年6月底向前推,根据补缴的年限确定其补缴的时间段,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1996年1月1日),其中个体工商户不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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