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医疗保险报销办事指南(宜宾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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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办理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报销比例

  一、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2、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

  3、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二、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办理地址

  南溪区劳动社会保障局

  地址: 新农街99号

  兴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香山西路105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西段9号

  宜宾劳动社会保障局

  地址: 长江大道西段文化路路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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