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伤职工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列入工伤康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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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是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残疾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其身体功能和劳动能力,让其重返工作岗位的一项医疗服务。工伤职工受伤后具有康复价值的,由康复医学科专家会诊,及时告知工伤住院患者依法享有的“先康复,后评残”权益,“先康复、后评残”范围及对象如下:
一、骨科
1.四肢骨折涉及肩、肘、腕、髋、膝、踝关节致关节屈伸功能障碍;
2.四肢深部肌肉、肌腱损伤粘连涉及肩、肘、腕、髋、膝、踝关节及双手掌指关节近端指间关节活动受限;
3.截瘫或不全瘫后经康复能改善的。
二、烧伤
1.中度以上面积烧伤患者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2.特殊部位(手、颜面部、关节部位)烧伤疤痕形成,影响功能的;
三、颅脑外伤及外周神经损伤
1.脑外伤后致偏瘫、截瘫、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识功能损害、失稳或植物人状态;
2.外周神经损伤肌力下降。
注:未列入第一项范围的其他病种,在劳动能力鉴定前经专家组确定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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