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养猪业与土地法规和政策的矛盾逐渐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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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等将追究刑事责任,仅畜牧主管部门通过审核不能保证合法建场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意见》指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然而,养猪场仍在规模化道路上屡屡被土地问题所困扰。
以往养殖业没有形成规模,养猪在于解决日常的生活开销,小户违法行为也不受关注。但随着规模化养殖的出现和壮大,养殖逐渐进入公司化和法制化轨道,养殖业与土地法规和政策的矛盾逐渐突出。
基本农田碰不得
即便地不种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养猪依然是一条红线。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人口和国民经济对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未经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了满足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
国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十分严格,不但将其纳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占用基本农田还需国务院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山上或荒滩的基本农田,也是目前需面对的一类现实尴尬。当初国务院要求镇一级划定基本农田,不少基层政府出于各种原因,将不少山旮旯地划为基本农田。这些年,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不少农民将山旮旯、猪场周边的田地丢荒,导致这部分基本农田已经长起了树木。“可就是这些地我们也用不了。”英德市一家大型养殖企业负责人告诉农财宝典新牧网记者。
对此,梅州一国土部门主管官员介绍,要想知道养殖场所在地是不是基本农田,只要到属地国土部门用电脑一查便知。早在2010年,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下称“《通知》”)规定,严禁在基本农田里修建任何养殖小区。但因一些地方在无闲滩、荒地和一般耕地可以利用的情况下,在基本农田内规划规模化养殖小区现象普遍,特别是一些土地相对平整的地区,这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此类事情,养殖场不敢报,国土部门不愿管,现实的情况与当时政策相矛盾。“但想在基本农田上报建猪场,国土部门肯定是不批的。”
养猪附属设施用地禁超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对附属设施用地的定位为: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它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即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即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农财宝典新牧网
为禁止一些超大型养殖企业以养猪名义行房地产开发之实,《通知》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如果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超过上述比例,则要办理土地性质变更与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高额的土地出让金。
篮球场、羽毛球场等设施也属于附属设施,所以猪场办公和员工住宿只能往高楼发展。
非法占用五亩林地要坐牢
养殖场通常地处山沟,周边不是山就是树。随着养殖事业的逐步发展,周边林地也成为了猪场扩张的第一选择。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七条明确,非法占用林地五亩就要面临刑事处罚。
如何才能合法使用林地?依据《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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