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拟制定不得使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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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2日,台湾地域“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牧字第1040042686A号通知布告,预告制定“不得运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之物资”,7天内接纳大众看法和建议。
不得运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之物资草案
一、含有事业放弃物、事业放弃物再应用产物或肃清处置机构资本化产物,不得运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但依其他法则规则可运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的事业放弃物或事业放弃物再应用产物,不在此限。
二、肉骨粉、肉粉、骨粉、禽肉粉、血粉及植物油脂,不得运用于反刍植物的饲料。但水产植物油脂,及不溶性杂质未超越0.15%的植物油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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