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材料 长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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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新参保材料:
1.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边缘的人员,提供低保边缘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级以上重残的人员,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2.28周以上准新生儿,提供准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孕妇保健手册》。出生3个月之内的新生儿提供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一方为外市农业户口的还需要居住地医保局或市医保局开具医保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3.2007年10月后外地退休户籍后迁入本市的,需提供原户籍地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证明;
4.来长务工人员,提供以务工为目的的在长居住证明;
5.外地来长务工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参保,父母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的需要到所在区医保局或市医保局开具医保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6.新参保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困难家庭学生还须提供《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长春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本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新参保的非本市户籍的成年人及外市后迁入本市的成年人及老年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进行二代身份证信息采集。
单位职工新参保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参保人员变动审批增加表》两份或在报盘程序中填写并打印“职工新参保批量申报”两份;
2.每人一份的录用职工登记表或劳动用工备案表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
4.单位经办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注:复印件需用A4纸单面等比例复印,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A4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与本人页),如需代办加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2004年1月1日以后领取过失业保险金(携带《失业证》)/参军(复员证)/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毕业证书)/出国留学人员(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原件及复印件/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证明);
3.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4.宗教神职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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