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指南 长春市社保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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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免、减、缓、返、降”政策实施和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缓缴范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限
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申请受理
1.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按照《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无需履行抵质押相关程序。
2.2020年2月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说明及2020年2月份以来的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
3.参保单位每月20日以前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当月起缓缴;21日以后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申请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
审批程序
1.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需将缓缴相关材料报送至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集中统一将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材料送至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合参保单位综合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于每月21日前将《申请延期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附件2)及参保单位缓缴相关材料报省社会保险局进行复核。
2.省社会保险局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复核意见后,将《申请延期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附件2)及参保单位缓缴相关材料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省社会保险局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反馈至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发送至参保单位,并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下载填报)。
缓缴办理
1.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与参保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后,办理参保单位缓缴,并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标识登记,缓缴期内不收取滞纳金。
2.缓缴期满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告知参保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在2020年12月底前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超期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2021年1月1日至补缴欠费到账前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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