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生育保险报销指南(南宁医保生育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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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销条件:

  南宁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因怀孕、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才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方式及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一步:入院登记

  参保职工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

  第二步:结算审批

  出院结算前,参保职工持本人结婚证,以及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填写《符合计生政策承诺书》办理生育保险直接结算申请手续,审核通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审核不通过的,由参保职工自费结算此次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并持规定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第三步:出院结算

  参保职工需携带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

  二、线下窗口结算

  在结算过程中,如出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成功的,由参保职工垫付自费结算此次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持以下材料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所需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1份;

  5.病历资料(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验原件;

  6.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生育女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女)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7.按情形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

  ①申报生育医疗费用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验原件;

  ②申报流产医疗费用,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③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申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验原件;

  ④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

  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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