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府要求生猪、家禽等养殖大县建设区域性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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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力求到2020年,全省根本建成掩盖饲养、屠宰、运营、运送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系统;一起需求生猪、家禽等饲养大县,县级政府须出资建造或支撑社会资本建造区域性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
云南是中国畜牧大省,病死畜禽触及范围广、处理难度大。
若对病死畜禽处理不当,被饲养者随意抛入江河湖海,或被不法商贩“改头换面”以后送上消费者餐桌,不光会发生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危险,也会要挟“舌尖上的安全”。
对此,《实施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形成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场自行处理与散养农户集中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从事畜禽养殖、屠宰、运营、运送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榜首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本地畜牧兽医部分陈述畜禽逝世及处理状况的义务。
各级政府对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安排搜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村庄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安排搜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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