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倾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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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高报销比例(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提高5%,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10%) ;

  取消起付标准(取消农村建档立卡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病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

   保障基本用药(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按照我区现行医保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支付) ;

   大病保险保障(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

  拓展:基本医保二次报销政策

  对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深度贫困地区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余下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照30%、40%给予基本医保二_次报销。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的,不再享受基本医保=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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