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生意外保险也须赔(醉驾能报意外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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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酒驾保险公司拒不赔偿,这种观念已经在司机心中根深蒂固。但近日,在南海法院判决的一起醉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必须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酒驾事故,一死一伤
2008年9月4日晚9时15分,牟林驾驶粤Q摩托车,带李某沿桂城-桂丹路线前往丹灶。到达金沙大桥桥面时,越过路中心的双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广东E牌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林某、李某受伤,其中林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小客车司机吴某喝醉了,他驾驶的小客车刹车不灵。
据了解,吴某驾驶的小客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强力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交警部门认定,林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人,李与这起事故无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万余元。
李住院40多天,医疗费共计3万多元,支付1万元。经鉴定,李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约7000元。去年3月,李和他2岁的儿子将广东Q摩托车车主、保险公司等8名涉案被告诉至南海法院,法院调查了被告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应责任。李的赔偿金和儿子的生活费共计11万余元。
南海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对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关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受理。
近日,南海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支付赔偿金共计38788.6元,并对其他被告的赔偿金额及责任作出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送达判决书,但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
根据强制保险的公益性质,强制保险应该更倾向于保护受害者的权利。通过国家强制保险制度,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提高第三方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帮助受害者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我们把这一条理解为保险公司只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就不需要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机动车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没有过错时,受害人不会得到赔偿。这显然背离了交通保险制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因此,即使是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承担人身伤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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