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办理(临时车牌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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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办理
一、办理条件
1.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0 1 纸质 行政机关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查验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0 1 纸质 企事业单位 3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属于以下需要的: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收原件1份。
1 0 纸质 企事业单位 4 机动车来历证明属于以下需要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收复印件1份。
0 1 纸质 企事业单位 5 单位书面申请属于以下需要的: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收原件一份。
1 0 纸质 申请人 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以下需要的: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收原件1份。
1 0 纸质 企事业单位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顺德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即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机动车临时号牌》;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机动车临时号牌》;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顺德区大良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一楼
五、办理时限
1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区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环节 自受理后 网上支付 支持 收费项目1 收费项目名称 机动车临时号牌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4】332号第一(一)点?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
第一(一)点 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0年)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0年)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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