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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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保障我市经济状况的发展。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为此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洛阳市社会生育保险的政策》。该政策明确说明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的义务。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洛阳市生育保险办法》。该办法中,强制要求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的义务。同时,办法还明确说明了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该政策明确说明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的权利。

洛阳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一般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生育保险是准妈咪的一种福利,只要交了生育保险,就可以享受得到。洛阳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又有那些呢?

1、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

将女职工妊娠期间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检查项目的费用(以下简称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结算,调整为定额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为350元/例。

2、生育保险分娩报销标准

产前检查费并入生育医疗费后统称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结算标准为:正常分娩115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135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2150元/例。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生育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的,生育医疗费支付限额为2650元/例。

3、剖宫产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生育的,生育津贴的核算标准参照难产的标准进行核算。

4、早期妊娠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早期妊娠(不满12周)需住院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参照早期妊娠(不满12周)在门诊终止妊娠(含检查费)150元/例的规定执行;12周以上不满28周在门诊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参照12周以上不满28周住院终止妊娠400元/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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