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天津市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
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天津市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天津市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的相关教程:近日,和平区面向全体校外培训机构发布“十六条禁令”,涵盖培训时间、师资队伍、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收费渠道、收费周期等,重点强调“双减”政策中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 1、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
近日,和平区面向全体校外培训机构发布“十六条禁令”,涵盖培训时间、师资队伍、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收费渠道、收费周期等,重点强调“双减”政策中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
1、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30分,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2、严禁超标超前培训。
3、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4、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5、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6、严禁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
7、严禁买卖、传播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8、严禁不与学生签订培训合同,或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条款”、“不平等条款”损害学生利益,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部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9、严禁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以外的方式收取培训费。
10、严禁超期收费。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须选择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11、严禁超前收费。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缴纳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缴纳费用。
12、严禁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行业垄断行为。
13、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或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14、严禁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15、严禁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16、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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