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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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一)补助对象
1.优先资助在南川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在籍在校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包括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已脱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属于低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孤儿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做到应助尽助。
2.学校在优先资助上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基础上,再结合实际由学校按照本校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二)各校补助比例
大有镇中心校、大有中学、马嘴实验学校、庆元镇中心校、古花镇中心校、合溪镇中心校、小河中学、头渡镇中心校、德隆镇中心校、金山镇中心校、水江镇青龙小学、骑龙乡中心校、石莲镇中心校、乾丰镇中心校等学校补助对象控制在本校寄宿生总人数的60%以内;石溪镇中心校、太平场镇中心校、白沙镇中心校、三泉镇中心校等学校补助对象控制在本校寄宿生总人数的55%以内;其余学校补助对象控制在本校寄宿生总人数的42%以内。
(三)补助标准
按家庭经济特别贫困和一般贫困两档进行补助。
1.家庭经济特别贫困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期800元,初中每生每期1000元(特别贫困寄宿生人数控制在学校寄宿生总数的5%以内)。
2.家庭经济一般贫困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期500元,初中每生每期625元。
二、非寄宿贫困生生活费补助
(一)补助对象:在南川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在籍在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孤儿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非寄宿贫困生。
(二)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期250元,初中每生每期3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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