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桂林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安排 2021桂林市高中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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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桂林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安排

  一、报名条件及办法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九年级学生,或者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力;八年级在 校生 (只参加地理、生物学科考试)。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九年级学生:

  1.有桂林市户籍。

  ⑴在桂林市就读的,报名时不受户籍地限制,就近在就读地报名,但不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意见〉的通知》(市教〔2014〕4 号)规定者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录取。

  ⑵不在桂林市就读的,持本人户口簿、所在学校证明( 注明学生学籍号),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到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部门规定的报名点报名。

  ⑶属外省户籍迁入人员的,必须符合(市教〔2014〕4 号) 文件规定的条件并上交有关材料。

  ⑷户籍以2022 年6月26日前迁入为准。

  2.非桂林市户籍。

  ⑴符合(市教〔2014〕4 号)规定者,可以在流入地报名,并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

  ⑵不符合(市教〔2014〕4 号)规定但确有困难不能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外省或者自治区内其它城市的学生,经批准,可在桂林市报名参加考试,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办理初中毕业证,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录取或在我市参加中职学校录取。

  (四)报名时交验的材料:

  1.本人户口簿。

  2.九年级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材料。

  3.九年级考生的加分有关材料。

  (五)下列人员不能报名:

  1.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

  2.被高中阶段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未满一年者。

  二、考试报名收费

  考试报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文件 (桂价费〔2010〕 418 号 ) 的规定标准收费。家庭经济困难考生, 由本人提出, 经原初中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减免报考费,所减免的费用, 从本校公用经费中支付,学校公用经费有困难的,由县 (市、 区 )、市教育部门统筹解决。

  三、信息采集与志愿填报

  (一)普通高中志愿填报。

  1.全市采用统一的桂林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进行普通高中录取,待公布成绩后, 由考生根据市中考领 导小组的安排在规定时间段内通过登录桂林市中考信息网上 录取报名系统自行选择招生学校报名。

  2.普通高中招生各时段见日程安排表。

  (二)中职学校志愿填报要求详见《关于做好 2022年桂林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四、成绩公布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学科等级、总成绩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学科成绩等级组合、体育成绩等级、政策性加分的形式公布。总成绩等级、学科成绩等级、体育成绩等 级由市中考领导小组按等级划分原则统一划定。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市招生考试院以电子成绩形式公布,由考生个人在规定的时间登录桂林市中考信息网查询。

  五、录取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全体考生,公平竞争,公正录取,公开招生计划、招生信息、录取过程、录 取结果。

  (二)坚持实行多次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考生以总成绩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学科成绩等级组合与体育成绩等 级为依据,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多次选择报读学校,学 校择优录取考生。

  六、录取办法及注意事项

  (一)普通高中录取办法

  1.普通高中录取时段、时间安排、招生计划另行通知。

  2.各时段学校招生报名结束后,招生计划内成绩排序末位的考生, 出现总成绩等级、综合素质评价与学科成绩等级组合、体育成绩等级、单学科等级并列时,一并录取。

  3. 同一时段内考生通过桂林市中考信息网自主择校报名。在各时段报名截止前,考生如有新的意向,可退出原报名学校,重新选择另一学校报名。如考生在所报学校的排名已超出该校的招生计划数时,应及时退出并重新选择另一学校报 名,否则将失去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机会。

  ⒋各时段报名截止时在招生计划数内的考生经中考领导小组审定后确认录取。己录取的考生,学校与考生双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录。

  (二)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办法见《关于做好2022年桂林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有关政策性加分的规定 (加分计入总分后划定总成绩等级)

  户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九年级考生可以获得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 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意见〉的通知》(市教〔2014〕4 号)规定者,按流入地的相应条件获得政策性加分。

  (一)下列考生加 20 分:

  1.灌阳、全州、兴安、灵川、临桂、永福、阳朔、平乐、荔浦等 9 个县 ( 市、 区 ) 的苗、瑶、侗、毛南、仫佬、回、 彝、京、水、仡佬等 10 个世居少数民族考生;

  2.龙胜、恭城、资源等 3 个县的所有考生;

  3.农村(父母双方及考生均为农业户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考生、双女结扎户考生;

  4. 烈士子女。

  (二)下列考生加 10 分:

  1.灌阳县的考生 (含汉族考生);

  2.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 (含台湾户籍 ) 考生。

  (三)全州、兴安、灵川、临桂、永福、阳朔、平乐、荔浦等 8 个县 (市、区 ) 的少数民族考生 (不含上述 10 个世居少 数民族) 加 7 分;

  (四)象山、秀峰、七星、叠彩、雁山等 5 个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5 分。

  八、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驻 桂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

  九、落实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19〕46 号)及桂 林市公安局、桂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 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市公 通〔2019〕54 号)相关规定。

  十、落实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 的通知》(桂消〔2019〕28 号)相关规定。

  十一、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关心爱护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81 号)相关规定,桂林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 子女信息由市卫健委审核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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